湖北久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久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25执恢10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久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浠水县经济开发区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417966834。
法定代表人:陈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磊,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110740946。代理权限: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承认和解;代为领取义务款。
被执行人:湖北欧达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散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769523116。
法定代表人:胡国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久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欧达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1125执恢105号案件的执行。
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水彬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龚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