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久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久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25执181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久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417966834。
法定代表人:陈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綦春明,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申请执行立案、参与执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终结执行等。
被执行人:湖北奇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浠水县××××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574903807G。
委托代理人:贺国兵,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310695909,代理权限为:执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终结执行等。
委托代理人:胡蝶,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执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终结执行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久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奇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北奇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湖北久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就案件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1125执1810号案件的执行。
需要申请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闵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邬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