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久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奇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久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民申45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奇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双桥北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希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苗,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北久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经济开发区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陈容,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湖北奇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奇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久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久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11民终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奇祥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4#、5#楼之间地
下室连接通道属于施工合同外的增补部分错误。本案四份合同均约定工程范围包括4#、5#楼之间地下室工程。从合同签订前的建设规划及施工图纸看,4#、5#楼地下室工程属于久联公司的施工范围。从实际施工行为、过程和结果看,久联公司认可工程范围包括4#、5#楼地下室工程。(二)原审判决对本案建设工程承包范围的其他事实认定部分错误。关于久联公司主张的合同外增补工程,部分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关于久联公司主张的应由奇祥公司另行发包给他人施工但实际由久联公司施工的建设工程,部分认定不当。久联公司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应当施工而没有施工的部分,建设工程价款应予扣减。(三)二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且未准许奇祥公司重新鉴定申请、利息计算等三个方面适用法律错误。(四)二审法院程序违法。二审中奇祥公司提交了新证据,且二审法院对施工范围的基本事实认定发生了重大变更,却只有一名审判员举行听证,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奇祥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奇祥公司与久联公司签订的《来泰华城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约定:工程变更及签证部分设计变更(需经甲方签证)的工程量、隐蔽工程的签证,须经乙方填报,现场监理和甲方在场代表签证,报甲方项目经理签证认可,签证资料一式四份,甲方、乙方、监理各一份,签证资料必须加盖公司签章另存档案室一份。久联公司未提交相关上
述资料予以证明工程量的变更。同时,《来泰华城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亦约定,本补充协议与原2015年4月12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双方履约、结算的依据。故上述《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泰华城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并非包含与替代的关系。二审法院关于本案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事实认定不清,且本案中认定地下室东西通道的工程量具体依据亦不足。
综上,奇祥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牛 卓
审 判 员  彭 静
审 判 员  吴 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同军
书 记 员  汪柏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