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久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久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25执128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久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浠水经济开发区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417966834。
法定代表人:陈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斌,湖北印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610307724,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进行执行和解、提供财产线索、代收文书、代收义务款等。
被执行人:湖北宏大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浠水××开发区洪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76994837L。
法定代表人:涂信,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涂建华,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湖北省××××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涂信,男,1993年9月8日出生,系被执行人涂建华之子,汉族,住所湖北省××××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女,1971年11月16日出生,系被执行人涂建华之妻,汉族,住所湖北省××××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陈仁清,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建设路110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綦金兰,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建设路110号,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久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宏大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涂建华、涂信、***、陈仁清、綦金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北宏大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湖北久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就案件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1125执1282号案件的执行。
需要申请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闵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邬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