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5民初553号
原告:湖北强砼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望花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06354997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110353607,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为申请执行、进行执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北久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41796683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强砼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久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湖北强砼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湖北强砼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强砼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43元,由原告湖北强砼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343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