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

䈘翠玲、任焕楠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终9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翠玲,女,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百冠房地产有限公司经纪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华,天津益清(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焕楠,女,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公用房屋管理所职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宏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滨海华贸中心-1118(天津华商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361号)。
法定代表人:齐祖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涛,男,该公司项目负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善门口油库,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腾飞道518号。
负责人:郝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燕,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任焕楠与被上诉人天津宏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鑫物业)、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善门口油库(以下简称善门口油库)、上诉人刘翠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27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出现新证据,涉及案件事实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279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翠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7.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福群
审判员  仝伟奇
审判员  刘继永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杨学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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