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1242号
原告:***,男,195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北辰星球加油站,住所地北辰区北**村南。
负责人:***,书记。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38号(石油大厦B座)。
负责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北辰星球加油站、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 达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郭 雯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彧凡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