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北辰星球加油站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1242号 原告:***,男,195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北辰星球加油站,住所地北辰区北**村南。 负责人:***,书记。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38号(石油大厦B座)。 负责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北辰星球加油站、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 达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郭 雯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彧凡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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