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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温岭市昌兴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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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1民初7566号
原告:温岭市昌兴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松门镇松北村(浙江合兴船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8GMUN4Y。
法定代表人:陈招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治中,浙江泰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大溪镇河滨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661713032A。
法定代表人:顾连法。
原告温岭市昌兴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温岭市昌兴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昌兴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温岭市昌兴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洪澄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应俊伟
代书记员江梦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