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0802执11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执行人:华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河滨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661713032A。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华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鄂0802民初131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华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共计200000元的义务。经网络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华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法应予冻结、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华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3976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华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397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