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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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1民初2703号
原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沙门镇惠海北路6号第2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河滨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