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华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1民初2703号 原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沙门镇惠海北路6号第2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河滨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