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华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舜红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20民初19684号 原告:华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河滨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舜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环城东路6号第2幢59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华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舜红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华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