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20民初19684号
原告:华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河滨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舜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环城东路6号第2幢59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华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舜红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华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