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4民初2949号
原告:唐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西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某,台州市路桥区恒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冯某某,男,1991年出生,汉族,住民权县。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冯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9月11日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13元,减半收取计1406.5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