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32民初619号
原告:***,女,1971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阳,四川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明,四川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峨边双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新村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2MA62831LXB。
法定代表人:高奎芳,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峨边双桥建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世钧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史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