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32执3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峨边双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高奎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女,1985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本院依据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1民终7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的帐户存款6488.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邛莫木共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兰 丽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