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峨边双桥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峨边双桥建筑有限公司、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32执34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峨边双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高奎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女,1985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本院依据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1民终7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445688.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导致冻结失效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邛莫木共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兰 丽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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