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峨边双桥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峨边双桥建筑有限公司、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32执3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峨边双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高奎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5年8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川1132执340号冻结存款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445688.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存款44568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邛莫木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兰 丽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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