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峨边双桥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峨边双桥建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32民初592号

原告:***,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阳,四川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明,四川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峨边双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新村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2MA62831LXB。

法定代表人:高奎芳,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告四川峨边双桥建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钧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史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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