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志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宁夏志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6民初8479号
原告:***,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言成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宁夏志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夏志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宁夏志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