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广源水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奈曼广源公司与某某劳务合同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内04民终3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奈曼旗广源水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
法定代表人**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奈曼旗广源水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5)巴民初字第3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奈曼旗广源水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奈曼旗广源水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巴林左旗十三敖包镇土地整理项目施工招标一标段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受雇于奈曼旗广源水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给其接管道,劳务费为9600元,并由当时的工长即***给出具工票。除此之外双方无其他书面合同,但约定劳务已经完成。此款经***索要未果,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另查明,《巴林左旗十三敖包镇土地整理项目第一标段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即被告奈曼旗广源水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代表人为***。原审法院认为,***在奈曼旗广源水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的工程中提供劳务有当事人陈述及工票予以证明,且劳动事实存在,因此奈曼旗广源水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支付***劳动报酬。***作为工长出具工票系职务行为不应负给付责任。奈曼旗广源水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自己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了十三敖包镇解放村委会或***(需另行确定)并已经支付全部工程款、***所诉劳务与其无任何关系。但经原审法院查证,***不承认***所提供的劳动在《委托施工协议书》的工程之内,***所干的活均是工程之外的零散活,其陈述与***及***的陈述、解放村委会证明相吻合,因此奈曼旗广源水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奈曼旗广源水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辩称,***的诉讼请求是劳动关系,应当劳动仲裁前置,但***已经持有工长出具的工票,该工票记载了劳动内容、地点和报酬金额,因此***可直接提起诉讼,故对其辩解理由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奈曼旗广源水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劳务报酬9600元。二、驳回***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奈曼旗广源水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宣判后,上诉人奈曼旗广源水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以“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受雇于上诉人缺乏证据支持,属认定事实不清。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作为工长出具工票系职务行为不承担给付责任显然错误。涉案工票存在重大瑕疵,上诉人有理由怀疑是二被上诉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且该工票不知如何算出的。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判决结果均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二被上诉人答辩服判。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受雇于上诉人缺乏证据支持,属认定事实不清;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作为工长出具工票系职务行为不承担给付责任显然错误;涉案工票存在重大瑕疵,上诉人有理由怀疑是二被上诉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且该工票不知如何算出的。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判决结果均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经查,***在奈曼旗广源水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的工程中提供劳务有当事人陈述及工票予以证明,且劳动事实存在,因此奈曼旗广源水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支付***劳动报酬;***作为工长出具工票系职务行为不应负给付责任。上诉人奈曼旗广源水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审期间辩称自己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了十三敖包镇解放村委会或***(需另行确定)并已经支付全部工程款、***所诉劳务与其无任何关系;但经原审法院查证,***不承认***所提供的劳动在《委托施工协议书》的工程之内,***所干的活均是工程之外的零散活,其陈述与***及***的陈述、解放村委会证明相吻合,原审法院据此对奈曼旗广源水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辩解理由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案中***已经持有工长出具的工票,该工票记载了劳动内容、地点和报酬金额,原审法院在奈曼旗广源水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工票系虚假或伪造的情况下,判令奈曼旗广源水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涉案劳务费的给付义务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以上上诉理由因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承担。邮寄送达费60元,由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各承担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