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广源水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于江、奈曼旗广源水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525民初1739号
原告:***,男,199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巨鼎(奈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巨鼎(奈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奈曼旗广源水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
法定代表人:**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奈曼旗广源水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于江、奈曼旗广源水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2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许云廷
审判员韩国柱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