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3民初1724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英,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赤峰天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农畜产品加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660987453C。
法定代表人:白云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玲,职员。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淑云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鑫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