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21执144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一翔建筑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春登乡***六社26-6-10-4。
被执行人:吉林市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光华路1号北奇广场A座19层1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一翔建筑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2)吉0221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凯
审判员 毛 巍
审判员 张 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