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成美园林养护有限公司

***与***、衢州市成美园林养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802民初312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丽丽,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衢州市成美园林养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93390810X,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双塘岭村副58号。
法定代表人:郑有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847767645H,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桥街56号。
原告***与被告***、衢州市成美园林养护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连坤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方艳婷
书 记 员 杜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