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百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百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中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民初2533号
原告:河北百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康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690899672。
法定代表人:杨春玲,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中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仓丰路与建通街交叉口西北角河北国际商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60479152K。
法定代表人:何英敏。
河北百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中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河北百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百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百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百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乾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鼎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