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百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百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长虹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民申11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北百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康庄村。
法定代表人:杨春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靖一,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琳,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苏省长虹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季市镇三元桥。
法定代表人:徐兴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笑笑,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跃,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周玉田,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审被告:河北华润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顺德路126号宏宇商住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靳虎辰,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河北百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省长虹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周玉田、原审被告河北华润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5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北百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明武
审判员  刘祝庆
审判员  于丽英

二○二○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惠明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或者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