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582民初12701号
原告:郑小样,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江,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德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悍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样与被告福建省德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小样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外,由被告再行支付原告85000元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终结权利义务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德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小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10元,因撤诉结案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文晋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钟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