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5民初13383号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焱顺,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普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诉被告濮阳市普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翟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