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91民初11928号
原告郑州悦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驰,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濮阳市普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悦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普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原告郑州悦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濮阳市普天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悦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收取5400元,由原告郑州悦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