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华法民初字第4349号
原告濮阳市普天商贸有限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
被告濮阳最惠货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普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最惠货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普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