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01157130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枣林村村委会南1000米。

被执行人: ***,男,196011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0115民初136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90 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110元、公告费2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货款190 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110元、公告费2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辉
审  判  员   任爱平
审  判  员   申家杰

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云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