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5执713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枣林村村委会南1000米。
被执行人: ***,男,196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36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90 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110元、公告费2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货款190 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110元、公告费2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辉
审 判 员 任爱平
审 判 员 申家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云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