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8执1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167(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802879459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呙靖,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0118诉前调确1316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一、***给付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一百一十二万一千零五十元(于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之前给付五十万元,于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前给付六十二万一千零五十元);二、如果有任何一期没有按时支付,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货款申请强制执行。
该法律文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提起执行申请程序,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121050元等。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多次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证券及互联网银行登记情况采取了查询、冻结措施。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余额较少,本院已于2023年1月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期限一年(如需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豫A×××**、豫Q×××**、豫A×××**、豫A×××**的机动车四辆,期限两年,自2023年3月11日起至2025年3月10日止(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因未实际控制,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证券登记信息及其他财产性收益等财产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其名下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目前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尚有债权1121050元及利息等未实现。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8诉前调确131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佩
审 判 员 宿 航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