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8财保2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滨河路178号院1号楼5层52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802879459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润锋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乐园路4号院2号楼1**1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94HR6X。
负责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省润锋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750716892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2022)京0118财保33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润锋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支行账号为×××、被申请人河南省润锋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北京银行白云支行账号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路支行账号为×××内存款,限额为一百五十八万三千八百零七元。现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河南省润锋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支行账号为×××、被申请人河南省润锋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北京银行白云支行账号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路支行账号为×××内存款一百五十八万三千八百零七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 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