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润锋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财保324号 申请人: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滨河路178号院1号楼5层52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802879459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变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润锋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7507168924。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润锋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北京银行白云支行账号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路支行账号为×××内存款2437143.4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单号×××)为申请人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润锋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北京银行白云支行账号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路支行账号为×××内存款,限额为二百四十三万七千一百四十三元四角。 保全费五千元,由申请人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林 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