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民初912号
原告: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原告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杨 灵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