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6371号
原告: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167(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呙靖,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原告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