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恢10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华得新能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B)。
法定代表人:陈龙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讴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盐城市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郭海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市大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郭海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广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原江苏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房安全,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郭海军,男,1971年3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被执行人:王文霞,女,1973年4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华得新能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讴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盐城市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大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广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原江苏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郭海军、王文霞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商初字第0092号民事调解书、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执恢1086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华得新能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苏讴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盐城市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滨海县中市北路东侧幸福小区南楼101/102室、江苏广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原江苏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滨海县中市北路222号财富鼎盛家园1幢101/101-1、102/102-1、103/103-1、104/104-1、105、2幢101、102、103、104/104-1、105/105-1、3幢101、102/102-1、103/103-1、盐城市大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滨海县天由大厦714、805、807、808室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苏讴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盐城市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滨海县中市北路东侧幸福小区南楼101/102室、江苏广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原江苏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滨海县中市北路222号财富鼎盛家园1幢101/101-1、102/102-1、103/103-1、104/104-1、105、2幢101、102、103、104/104-1、105/105-1、3幢101、102/102-1、103/103-1、盐城市大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滨海县天由大厦714、805、807、808室的房地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陶永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