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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华得新能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讴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恢10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华得新能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B)。
法定代表人:陈龙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讴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盐城市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郭海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市大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郭海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广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原江苏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房安全,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郭海军,男,1971年3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被执行人:王文霞,女,1973年4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华得新能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讴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盐城市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大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广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原江苏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郭海军、王文霞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商初字第0092号民事调解书、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执恢1086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讴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盐城市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大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广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原江苏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郭海军、王文霞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100万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陶永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