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124执14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中贝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洁东街**********。
法定代表人刘炯,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讴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盐城市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滨海县城人民中路西侧万都涵碧园**楼第**iv>
法定代表人郭海军。
申请执行人成都中贝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讴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盐城市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中贝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郫民初字第19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1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周素芬
审判员 周兴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阳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