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强之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华得新能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恢1086号
申请人:盐城市华得新能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B)。
法定代表人:陈龙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住所地在滨海县。
负责人:顾加红,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讴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盐城市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郭海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市大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郭海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广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原江苏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房安全,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郭海军,男,1971年3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被执行人:王文霞,女,1973年4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本院在执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江苏讴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盐城市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大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广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原江苏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郭海军、王文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盐城市华得新能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2016年9月30日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2020年1月16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盐城市华得新能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
本院查明,2016年9月30日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2020年1月16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盐城市华得新能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将对江苏讴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盐城市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大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广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原江苏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郭海军、王文霞一案的债权转让给盐城市华得新能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
本院认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盐城市华得新能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盐城市华得新能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陶永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