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强之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华得新能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滨海强之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江苏讴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恢1086号之二十
申请执行人:苏州华得新能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盐城市华得新能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永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滨海强之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江苏讴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盐城市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郭海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市大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郭海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广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原江苏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房安全,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郭海军,男,1971年3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被执行人:王文霞,女,1973年4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申请执行人苏州华得新能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盐城市华得新能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海强之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江苏讴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盐城市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大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广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原江苏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郭海军、王文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盐商初字第0092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内容:一、被告盐城市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底前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借款本金34822860.97元及利息299502.75元(计算至2015年2月2日),合计35122363.72元,并承担自2015年2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利息;二、如被告盐城市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到期不偿还上述款项时,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有权就被告盐城市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大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郭海军、王文霞对被告盐城市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217412元,减半收取为108706元,由被告盐城市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大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郭海军、王文霞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
1、2020年11月3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
2、2020年11月16日,根据申请人盐城市华得新能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2020)苏0903执恢1086号执行裁定,变更申请人盐城市华得新能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华得新能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变更企业名称为苏州华得新能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3、2021年3月23日,本院依法查封江苏讴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盐城市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滨海县中市北路东侧幸福小区南楼101、102室、江苏广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原江苏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滨海县中市北路222号财富鼎盛家园1幢101、101-1、102、103、103-1、104、104-1、105、2幢101、102、103、104、104-1、105、105-1、3幢101、102、102-1、103、103-1、4幢101、103室、滨海县城幸福路77号财富大厦401、501、盐城市大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滨海县天由大厦714、805、807、808室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2021年3月23日至2024年3月22日)。
4、2021年3月29日,本院依法对江苏讴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盐城市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滨海县中市北路东侧幸福小区南楼101、102室、江苏广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原江苏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滨海县中市北路222号财富鼎盛家园1幢101、101-1、102、103、103-1、104、104-1、105、2幢101、102、103、104、104-1、105、105-1、3幢101、102、102-1、103、103-1、4幢101、103室、盐城市大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滨海县天由大厦714、805、807、808室的房产按现状进行价格评估。
5、2021年5月25日,协助执行人周玉平向本院账户交款80000元。本院已将案80000元支付本案申请执行人。
6、2021年8月26日,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江苏讴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盐城市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滨海县中市北路东侧幸福小区南楼101/102室、江苏广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原江苏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滨海县中市北路222号财富鼎盛家园1幢101/101-1、102/102-1、103/103-1、104/104-1、105、2幢101、102、103、104/104-1、105/105-1、3幢101、102/102-1、103/103-1、盐城市大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滨海县天由大厦714、805、807、808室的房地产进行拍卖。
滨海县中市北路东侧幸福小区南楼101/102室被买受人周玉平以3232599.44元竞得;滨海县中市北路222号财富鼎盛家园1幢101/101-1、102/102-1室被买受人李为亚分别以646986.88元、458315.36元竞得;1幢103/103-1室被买受人龚明星以50133.32元竞得;1幢104/104-1室被买受人孟超以1308712.30元竞得;1幢105室被买受人张海雷以838083.70元竞得;2幢101室被买受人戴雪松以871392.20元竞得;2幢102室被买受人钱迎松以775191.50元竞得;2幢103室被买受人崔东升以735120.80元竞得;2幢104/104-1室被买受人张林以1469867.20元竞得;2幢105/105-1室被买受人沈芳芳以928078.40元竞得;3幢102/102-1室被买受人刘思伟以1419329.20元竞得;3幢103/103-1室被买受人刘光辉以1186708.96元竞得;滨海县天由大厦714室被买受人徐以红以206230.80元竞得;滨海县天由大厦805室被买受人陈东升以491213.52元竞得;滨海县天由大厦807室被买受人李春以420212.24元竞得;滨海县天由大厦808室被买受人孙娟以487945.36元竞得。现案外人向本院提出参与分配时优先,本院正在审查中。
2021年11月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执行人员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
2021年11月10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11月10日,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江苏讴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盐城市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滨海县中市北路东侧幸福小区南楼101、102室、江苏广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原江苏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滨海县中市北路222号财富鼎盛家园1幢101、101-1、102、103、103-1、104、104-1、105、2幢101、102、103、104、104-1、105、105-1、3幢101、102、102-1、103、103-1、4幢101、103室、盐城市大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滨海县天由大厦714、805、807、808室的房产进行了拍卖,上述房产除财富鼎盛家园3幢101室,其余均已成交。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陶永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