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922执161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盐城市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恒。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市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盐城市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江苏省盐城中级人民法院已以(2014)盐民初字第0263-1号、(2015)盐商初字第0138-1号及本院以(2015)滨执字第192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盐城市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滨海县中市北路东侧幸福小区北楼106、107、107-1、108、201室房产,上述房产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以(2015)盐执字第0509号案件立案执行,且因盐城市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刑事案件被成都市锦江区公安局以成公锦经封通字910号函件中止交易上述房产;本院以(2015)滨执字第192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盐城市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滨海县中市北路东侧幸福小区北楼103室房产,该房产抵押权人为滨海县利群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但该房产和滨海县中市北路东侧幸福小区北楼201室又网签给**,房产权属关系复杂;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盐商诉保字第0004号民事裁定书、(2015)滨执字第192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查封了被执行人盐城市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滨海县中市北路东侧幸福小区南楼101、102室房产,该房产抵押权人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该房产正在评估拍卖过程中。因上述房产处置时间较长,案件短期内无法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