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16137号
原告:合兴伟业(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池店镇新店工业区(泉安北路335-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9437515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九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三梅村童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43815518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三梅村童厝**。
原告合兴伟业(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九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兴伟业(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兴伟业(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兴伟业(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