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九九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九九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民初5722号 原告:**,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告:福建九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三梅村童厝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43815518E。 法定代表人:郑志专,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九九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福建九九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福建九九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建九九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7元,减半收取31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胡 婧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