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民初5722号
原告:**,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告:福建九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三梅村童厝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43815518E。
法定代表人:郑志专,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九九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福建九九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福建九九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建九九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7元,减半收取31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胡 婧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