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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福建省永安市小陶镇新西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81民初3828号 原告:***,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被告:福建省永安市小陶镇新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小陶镇新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4815127559174。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第三人:福建九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三梅村童厝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43815518E。 法定代表人:郑志专,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永安市小陶镇新西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福建九九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庭外另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16元,减半收取计2808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潘 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赖 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