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81民初3828号
原告:***,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被告:福建省永安市小陶镇新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小陶镇新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4815127559174。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第三人:福建九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三梅村童厝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43815518E。
法定代表人:郑志专,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永安市小陶镇新西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福建九九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庭外另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16元,减半收取计2808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潘 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赖 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