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管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591民初244号
原告:***,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盟锡林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沱,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盟锡林浩特市。
被告:福建九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郑志专。
被告:***管理区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盟***管理区巴音***。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九九建设有限公司、***管理区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赵 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