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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啊肥、***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4民初2050号 原告:黄啊肥,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榜,男,住福建省南安市,系南安市洪濑镇集新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被告:***,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福建九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三梅村童厝18号。 法定代表人:郑志专,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黄啊肥与被告***、***、福建九九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黄啊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黄啊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鑫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