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28执670号
申请执行人*新建,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济宁市。
被执行人山东省汶上县海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义桥乡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建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汶上县海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7)鲁0828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山东省汶上县海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偿还194100元。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6月6日、9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数家银行开户,其中在中国农业银行有极少量存款。
3.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6月6日、9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6月6日、9月2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工商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向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土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6月6日、9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公司的账号资金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6月6日、9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信息,但根据反馈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通过直接送达方式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