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海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省汶上县海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30民初2179号
原告:***,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汶上义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省汶上县海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汶上南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汶上圣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被告:***,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被告:***,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省汶上县海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省汶上县海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省汶上县海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段肖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