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830民初4984号
原告:山东省汶上县海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义桥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764825117M。
法定代表人:刘利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桂珍,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汶上县寅寺镇中学,住所地寅寺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304941181206.
法定代表人:马新瑞,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生海,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系寅寺中学教师(特别授权)。
原告山东省汶上县海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汶上县寅寺镇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省汶上县海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芮桂珍、被告汶上县寅寺镇中学诉讼代理人周生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汶上县海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共计1588041、04元及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计算日期从涉案工程实际交付之日到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2.、诉讼费用、财产保险费用等全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11月到2015年6月对被告所发包的寅寺镇中学操场土方、围墙、地基、护网项目、操场排水、灰土项目、供水管网项目、操场主席台、道沿石项目、学生车棚项目,分别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884500元,已支付76000元,下欠124500元至今未付;此外,被告于2016年8月20日,原被告对汶上县寅寺镇中学操场一期建设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120天,从2016年8月20日到2016年12月20,原告完全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的履行完合同义务,并交付被告使用。原被告双方在工程造价竣工结算定案表及工程竣工结算总价表上加盖了公章,确认工程总价款为1863541.64元。山东龙融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所发包的汶上县寅寺中学操场一期建设项目作出了工程造价审计报告书,进一步确认了工程价款为1863541.64元。被告支付400000元,下欠1463541.64元至今未付。综上,以上六项工程被告共下欠原告工程款1588041.64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汶上县寅寺镇中学答辩称,原告所诉事实和理由属实,欠原告工程款数额也属实,无争议,只是因为没钱才没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施工,并将工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主张利息从2016年12月20日起计算,因为原被告于2017年12月8日才在工程造价竣工结算定案表签字,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点应当是2017年12月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汶上县寅寺镇中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山东省汶上县海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588041.64元及利息(以1588041.64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款之日)及申请费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46元,由被告汶上县寅寺镇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福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薛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