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830民初5631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被告:山东省汶上县海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义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764825117M。
法定代表人:刘利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桂珍,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汶上县寅寺镇中学,住所地汶上县寅寺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304941181206.
法定代表人:马新瑞,校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汶上县海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阔公司)、汶上县寅寺镇中学(以下简称寅寺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山东省汶上县海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芮桂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海阔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1588041、64元及利息(利率按照2017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7年12月起,至付款之日);2.、被告寅寺中学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财产保险费用等全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11月到2015年6月以被告海阔公司的名义承建了寅寺中学操场土方、围墙、地基、护网项目、操场排水、灰土项目、供水管网项目、操场主席台、道沿石项目、学生车棚项目,合同价款2748041.64元,被告海阔公司已支付了1160000元,下欠1588041.64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海阔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陈述的事实也无异议,欠付工程款的原因是寅寺中学未付工程款。
寅寺中学未答辩。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海阔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协议书》,原告实际施工建设了被告承建的寅寺中学建设工程,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施工,并将工程交付二被告使用,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主张利息从2016年12月20日起计算,因为原被告于2017年12月8日才在工程造价竣工结算定案表签字,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点应当是2017年12月8日;原告要求被告寅寺中学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本院已于(2020)鲁0830民初4984号案件中,对寅寺中学所欠工程款处理,故寅寺中学不应当对该笔欠款再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省汶上县海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588041.64元及利息(以1588041.64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款之日)及申请费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46元,由被告山东省汶上县海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福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薛丽丽